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我部拟定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等三项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欢迎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7年11月30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编:100125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3.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