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中关于涉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鉴定单位资格认定问题的有关规定,经我部审定,批准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32家科研教学单位(见附件)承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水生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鉴定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