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下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辽宁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工作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省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的部署,厅长何焕秋多次就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多次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为适应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在原《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基础上全部进行了修改,结合当前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条例》强化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明确监管主体,细化监管内容,有效解决当前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增加了渔业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渔船防碰装置、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等,解决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的诸多问题;消除了渔业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零裁量,规范、细化了渔业处罚行为;明确涉渔“三无”船只未捕捞即可没收的法律依据;明确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建设工程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立法法》和立法工作要求,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宣贯工作,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渔业秩序、促进辽宁省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